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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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缴纳学费及入学注册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计委、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甘肃省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及《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每学期进行入学注册的要求,特就在籍学生缴纳学费及学期注册事宜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凡在籍学生每学年开学两周内要按规定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特困生应提出减、免、缓申请,按学院[1999]学字6号文件办理。未准予减、免的,必须按期缴纳。准予缓交的,必须在期满后一周内缴纳。凡补交拖欠学费的,按月1%收取滞纳金(按期缓交的除外)。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报到。不能按期报到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因病(事)请假需晚报到五周以上的,按休学或停学处理。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年限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条 每学期报到后,经审核符合规定,且已缴清学费等费用的,由系(部)予以注册,夜大、函授学员由成教处负责注册,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暂不予注册(补交欠费的注册手续可随时办理)。各系(部)应将注册情况和学籍变动情况在一周内报学生处。 第四条 因欠费等原因未予入学注册的学生,不能享受社会和学院的奖学金、生活补助、助学贷款等待遇。在补交欠费后正式注册前发生的奖、贷、补等项目不予补发。 第五条 期末考试前两周仍欠费或未注册的学生不准参加课程考核,不予安排考试。 第六条 欠费和未注册学生的名单,由财务处和学生处(夜大函授为成教处)在期末考试两周前抄送教务处和各系(部),不予受理成绩评定、登录等事宜。 第七条 连续两个学期欠费或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八条 中途退学或毕业办离校手续时仍欠费的,应在交清费用后再发放退学证明和学业证明(如肄业证、结业证、毕业证等)。超过一年仍未补交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有关证明,不予补发。 第九条 新生入学时,一律按规定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确有报特殊原因的,经系、部和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予以短期免息贷款)。入学满三个月并取得正式学籍后,方可受理学费减、免申请,并视学院批准的减、免金额办理转抵下学年学费的手续。 第十条 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缴纳学费等(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凭财务收费凭据办理入学注册及编班手续。 第十一条 入学注册及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处统一负责,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办理学生转学、转系(专业)和转班手续。凡涉及调整专业或重新分班、组班的,须报经学生处、教务处(成教处)商定,学院批准后办理《学生专业调整说明书》装入学生档案,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缴纳学费后因取消学籍而中途离校的学生,从办理退宿及离校手续之日起,按以下办法计算退还学费余款: 一、第一学期办理退学的: 1、在校时间不足4周的,退学年学费的75%; 2、在校时间在4周以上不足8周的,退学年学费的60%; 3、在校时间在8周以上的退学年学费的50%。 二、第二学期办理退学的: 1、在校时间不足4周的,退学年学费的25%; 2、在校时间在4周以上的,不再退款。 三、在校时间以开学第一天到办理退宿、离校手续时计算。不足一周的, 按一周计。 第十三条 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中途退学的,不予退款。 第十四条 新生进校后申请退学的,其学费按下列办法计退: 一、2周内退80%; 二、3周内退70%; 三、4周内退50%; 四、4周以上不在退款。 第十五条 新生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先缴纳学费再办理手续,待正式 入学后转抵当年学费。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退款。 第十六条 因休学、停学而暂时离校的,按第十二条计算,有学费余款的可 转抵复学后学费的相应额度。有欠费的学生,在复学后按第十二条计算办法补交 学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颁布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类在籍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