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更多>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范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1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大学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发【2009】69号)和兰州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兰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门诊统筹业务经办程序的通知》(兰医保【2013】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我院参保大学生的门诊医疗,规范大学生日常医疗管理,结合我院实际,西固区人民医院(石化学院校内门诊)定为我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唯一定点医院。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普通门诊 1、兰州市医保局按学院实际缴费的参保学生人数,每人每年20元的学生门诊医疗基金划拨到学院,统一由计财处设立财政专户管理。 2、门诊医疗费用报销者必须是参加了学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3、参保学生到定点门诊就诊时需携带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 4、异地实习、学习期间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按照定点医院对待报销。报销时应在医保证复印件正面下方注明该生实习地点、实习时间段,班主任签字确认。 5、门诊处方及用药要求 西固区人民医院医师为参保大学生诊疗开具处方,应根据病情需要,严格掌握用药标准,禁止开具大处方,禁止用药大包围,一次就诊的处方不得超过4种药。除联合用药外,一张处方不得开具相同疗效的药品,一次就诊的处方不得开与本次诊疗无关的药品。 6、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及限额 (1)按照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管理规定,学生患病在西固区人民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检查费用和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300元以下的部分由学院报销,学院根据当年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剩余总额及当年各系上报的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按一定比例(8%-40%)进行报销,报销金额不能超过当年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剩余总额。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学院给报销学生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0元。起付标准以下,30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由个人担负。与医疗无关的药品和自费药品由个人全额自付。 (2)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学生患病(包括急诊、急救)所发生的门诊检查费用和治疗费用累积一次性报销,报销所需的材料应交到班主任处,班主任审核后,报所在系进行审核,所在系按要求进行数据汇总且与报销所需材料一起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统一到学院计财处进行报销,报销费用由计财处打到需报销学生的建行卡。 (3)急诊,急救疾病的范围:昏迷、急性大出血性疾病(指大咳血,上消化道出血,子宫功能性大出血,凝血机制障碍致组织或器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中毒、严重休克、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及眼外伤、急腹症(以紧急手术为准,急诊和手术是连续过程),严重呼吸困难(指急性左衰、哮喘持续状态,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异物堵塞、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肺恮塞等)、急性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等危及生命者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门诊急救病种范围。 7、报销次数,时间及报销时所需材料 (1)享受待遇期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学生每年度累积的门诊医疗费用学院按年度每年报销一次,具体报销时间为每年5月份。 (2)报销时需有如下材料:医保证复印件一份(A4纸张),处方、发票原件。 (3)复印件正面右上方应注明班级名称及门诊总费用金额,报销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班主任再次签字确认。处方、发票原件应粘贴在医保证复印件纸张反面,要求粘贴整齐,票据过多时,稍加错开,重迭粘贴。如一张A4纸不够粘贴时,可接连使用二张、三张……。 (4)学生医疗门诊费用发票的有效期为12个月。 8、大学生门诊就医不予报销,需个人支付的门诊费用 (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用),院外会诊费,门诊煎药费,中国药制剂加工费用和病历工本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类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各类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类医疗咨询费(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健康教育费、保险费;各种健康体检费(如入学,毕业,就业等体验)、司法医疗鉴定费、劳动医疗鉴定费;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跟踪随访等)的费用;口腔矫形、修复费和非急性口腔炎症期以外的治疗费、药费、检查费等。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如各种磁疗用品、热敷袋等);各种康复性器具的费用(如验光配镜,义齿,义眼,义肢等);检查治疗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器材、材料费。 (4)检查治疗项目类: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仪(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体外碎石费、人体信息诊断仪和胶囊镜等检查治疗的费用;磁疗、热疗、水疗和推拿按摩等辅助性治疗的费用。 (5)学生因生理性缺陷,不孕不育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6)节假日,周末返家患病异地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寒暑假期间、休学、休假期间发生的门诊费以及在社会实践期间因慢性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7)参保学生在上学期间,凡不在西固区人民医院就诊者,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8)新生入学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因入校时处在间歇期未发现的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癫痫、肿瘤等),入学后复发者(条件符合者可以申请医保门诊重症治疗)。 (9)新生入学但尚未取得正式学籍期间的医疗费。 (10)因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违法乱纪行为、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人除外)、性传播疾病治疗、交通肇事和医疗事故等由于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11)因病的门诊治疗在本保险效期内报销已达到100元者。 (12)本办法未包含的其它医疗费用和上级有关管理部门规定不应报销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 1、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包括有: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竭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血友病。 2、参保大学生如患上述六个病种可持西固区人民医院介绍信、近期三个月的住院病历及检查资料到西固区医疗保险局申请办理长期门诊治疗手续,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除起付标准和部分支付20%属自费其余费用按50%报销。 第三条 罚则 西固区人民医院负责检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学生的医疗行为,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会同学生工作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对当事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处理。 1、将本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2、持他人医疗证件或者身份证件冒名就诊的。 3、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医疗保险费用的。 4、获取医疗保险药品谋取私利的。 第四条 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学生工作处、各系做好对参保学生的相关医保政策宣传解释及参保学生的登记造册、信息变更等工作。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